所谓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城镇土地开发、房屋营造、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营销等经营活动。这类公司又称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范围[参考节选]:
房地产开发,建造、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家务劳务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新技术及产品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饭店管理;餐饮管理;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销售交电、化工产品、百货、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园林绿化服务;家居装饰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健身服务;打字;复印;[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最终核定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暂定资质;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前款规定要求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