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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机构最新政策最全解读
 
   2016年0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07月15日施行。
   《募集办法》的出台确立了详细的募集程序以及各个操作环节的具体要求,我们综合了各方的研究观点、解释说明和实操经验,就新规施行后的基金产品募集操作规程(“九步操作”)以及如何合法合规地签署基金产品文件(“四套文件”)整理成本文,供大家参考。关于在国内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牌照申请、产品发行、后续公司运营的一些事项如下:
 
   一、成立公司主体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一般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的确定和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具体规定有关系,各地最终审核名称结果有所不同。
   2,公司类型:目前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3,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提供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
   4,关于注册资本:一般在3000万比较合适,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5,关于公司经营范围: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只能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
 
   二、公司开业
   1,核定税种:现在一般投资公司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6%=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投资公司的主要收入为管理费和后端业绩分成,这个税收就要和公司注册地的园区进行商谈,有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2,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以及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入工操作。
   3,寻找公司办公室:因为现在申请私募牌照需要实际办公地址,律师和协会都会现场尽职调查。
   4,公司网站建设,微信网站建设(此项应该注意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募集产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协会的要求)。
 
   三、申请私募基金牌照
   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3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2,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
   3,制度性文件: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
   4,牌照类型:目前有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业基金,其他类型基金四个类型,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按照协会最新的反馈信息“申请业务类型建议专业化经营”建议管理人在公司团队和部门不太充分的条件下暂时只申请一种基金牌照类型,等团队扩充后再增加类型,这样通过协会审核的几率比较大。
   5. 法律意见书: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
   6. 网上申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账号,完成网上资料输入并和法律意见书内容保持一致,并上传《法律意见书》。
   7. 等待协会反馈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四、产品发行
   1. 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后六个月内必须成功备案一个基金产品,否则会被吊销牌照,就得像上述“三”中的说明程序重新申请牌照。
   2. 产品类型:目前普遍采取契约性基金方式,确定PB商,托管商,托管行,产品要素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外包协议等。
   3. 产品募集:员工自主募集或者寻找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募集,一般有银行,券商,期货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FOF/MOM等。
   4. 产品备案:产品成立之后要在基金业协会系统中做基金产品的备案登记。
 
   五、后续运营
   相关法规:
   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合规要点:通过问卷调查等书面形式确定投资者的,调查问卷务必与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基金合同等文件分开签署,调查问卷签署日期一定要先于基金合同等文件,且此类调查文件务必要有调查结论(评分结果)。
   投资者调查问卷的内容范本,包括“投资者基金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模块,并根据拟募集基金产品的情况进行调整,以便于区分客户的投资偏好。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调查问卷中不能描述产品,但可以该产品的风险结构接受度作为调查问卷内容。
   1. 公司财务:每月的记账和报税,年度财务汇算清缴,企业年度网上公示。
   2. 信息披露:每年4月30日之前在私募管理人系统中上传上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基金产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信息披露。
   3. 公司宣传:品牌建设,媒体合作宣传,加入相关协会,路演,员工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交易策略团队的完善等。
   4. 合作伙伴:券商,银行,期货公司,FOF/MOM,第三方理财机构,专业机构投资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5. 起步资金:因为是第一个产品,所以全部从外部募集还是有难度的,三个解决方案:
   第一种方法是:通过结构化产品的形式,自己出资一部分资金作为劣后资金,放杠杆以达到规模的目的。
   第二种方法是:选择一家以后有募集意愿和能力的券商或期货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在他们那边做展示,大概需要6个月左右,如果业绩不错,他们会帮你募集第一个产品。
   第三种方法是:选择一些能给予前期私募基金种子基金孵化机构,对你的团队和操作通过尽职调查你后,直接给你们资金,或者通过共同投资成立第一个产品的方式操作。
 
   四基金风险揭示(步骤4)
   相关法规: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合规要点:第二套文件包括《致投资者的一封信》、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无托管确认函(如需)、合格投资者确认函。
   《致投资者的一封信》以募集人员(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名义发出,内容包括投资流程说明、文件签署要求、投资者重要权利告知(如冷静期、回访确认安排等),以及要求投资者提供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招募说明书注意与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保持一致,但内容要尽量简练,将重要条款通过字体、字号、加粗、下划线等显著方式标注出来。
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以《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为最低要求,尤其注意基金产品的特殊风险揭示(如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等),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审查。
   如基金未托管的,建议由全体投资者签署无托管确认函,届时备案基金产品时,在“基金备案—附表”界面中的“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窗口上传。
 
   五合格投资者确认(步骤5)
   相关法规: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仅根据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承诺来判定合格投资者,亦需要投资者提供税单、银行存款证明等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来证明其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条件。
 
   六签署基金合同(步骤6) 
   相关法规:
   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及标准进行制定。如基金产品为合伙制或公司制,签订基金合同可同步签订工商登记变更文件,同时,无需等待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即可进行基金产品备案(产品的备案时点是资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七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或委托外包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办理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销售结算资金安全。
   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的归集、存放与交收,并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权益)登记业务的外包机构为依法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机构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及商业银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合规要点:基金合同签署后,投资者即可缴纳投资款,将其自有资金划转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专户”)。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投资者应用自己的账户进行打款。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募集专户监督协议,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也需要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在产品备案时需要上传两份监督协议)。
 
   八投资冷静期(步骤7) 
   相关法规:
   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合规要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投资者投资款划转凭证,精确记录投资者认购款项的划转时间,以确定冷静期的起算时点,冷静期不得短于24小时。
 
   九投资运作(步骤9)
   相关法规: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合规要点:完成回访确认后即可将投资款项划转至基金账户,并提交产品备案。备案完成后,基金便可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的募集过程至此完毕。同时需要注意,募集机构应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对于基金产品的募集合规确认,律师可提供整体的私募基金产品合规意见,包括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募集行为/文件合规、回访确认等。在综合服务方面,可以为每个基金产品建立私募基金产品合规档案,囊括基金产品评级、合格投资者确认、回访确认书、募集过程的合规意见等,由律师事务所履行档案保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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